一、危险驾驶罪能否没收车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内容显示,针对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刑罚,主要包括判处监禁以及处以罚金等惩罚方式;
然而在这里,我们并没有找到任何直接提到是否可以采取没收机动车辆作为额外惩罚手段的字句。一般而言,刑事处罚的范畴中并不包含没收个人财产这项措施,除非有明确的特殊法例条款或者据依相关法规条款允许附加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因此,从已知的信息看来,危险驾驶这一行为本身尚不足以直接导致机动车辆被罚没。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员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并且这种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的犯罪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按照其他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来决定是否需要没收其车辆。例如,如果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就有可能涉及到对车辆进行罚没的问题。总的来说,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本身并不能够直接导致车辆被罚没,除非存在其他的法律规定或者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的犯罪行为,此时才可能会按照其他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来决定是否需要没收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危险驾驶这一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拘役与罚款两种形式,并未明确规定需要进行车辆的强制扣留和没收。在一般情况下,刑事制裁并不包含对个人财产的剥夺,除非具有特定的法律条款明确许可。因此,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单纯的犯罪情节本身并不会导致被判处没收车辆的结果,仅当犯罪分子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罪名或者是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时,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车辆损毁等问题,才有可能会面临车辆被罚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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