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这些条件包括:被告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被告人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被告人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2.被告人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
3.被告人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
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5.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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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若没有生活来源,且没有劳动能力,可以被认定为“无期徒刑”。但是,在实际司法审判中,生活来源的认定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确定。因此,被告人无经济来源并不一定符合“无期徒刑”的条件。具体判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审判的认定标准来进行。
被告人如果符合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但需注意,被告人无经济来源并不一定符合“无期徒刑”的条件,具体判断需根据案件情况和司法审判标准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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