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关系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时间:2023-06-09 19:20:02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关系是基本经济关系,它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和谐劳动关系是处于一定组织状态之下,劳资双方及第三方相互沟通、依法协调、有序参与、积极有为、公平正义、和睦相处的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应当以公平的劳动合同为基础,以具有民主化的劳动关系为内容,在均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对劳方的关照。同时和谐劳动关系应当以法律为保障。

劳动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其中包含着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但当前劳动者参与利益分配、利益竞争的能力明显处于弱势,建设和谐劳动关系面临一些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劳动关系主体分层化。当前,市场上以高技能专业化人才为主的高端劳动力供不应求,基本居于优势竞争地位,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劳动关系相对和谐。但以低技能、体力劳动人员为主体的低端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就业竞争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明显不足。

二是劳动关系领域边缘化。随着就业形式、就业组织不断变化,传统的劳动关系模式已不能涵盖和包容,如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多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形式下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兼有投资者与劳动者身份的边缘劳动关系等等,需要建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内容更加细化具体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

三是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明显提速,直接导致岗位的频繁创造和消失,岗位的不稳定性增强。另一方面,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劳动者自由择业,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就业的选择性、流动性增强,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较多地倾向于采用管理灵活、期限趋短的用工方式,以替代长期的、固化的劳动关系模式。

四是劳动关系矛盾显性化。有劳动没合同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有合同不平等的问题也很突出,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劳动定额不合理,劳动条件恶劣,肆意克扣、拖欠工资等问题时有发生。随着各类劳动关系矛盾的进一步复杂化,劳动争议可能继续呈上升趋势,维权形势不容乐观。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进一步加快劳动法制建设。

第一,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完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在制定劳动法律时,既要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消除歧视,平等保护,又要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适度倾斜;尤其在劳动关系领域内的矛盾争议发生时,如何通过合理的程序有效解决争议与纠纷,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主体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劳动法制建设中,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当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调控劳资关系;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公平、高效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充分发挥现有劳动法律制度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双方利益已经出现了分化,劳动关系运行呈现出以经营者为主导的体制特征,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经营者的权威得到了极大的增加。在劳动力充裕的情况下,一些大企业凭借自己的地位优势,签定劳动合同短期化、拖欠职工工资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中小企业则体现为劳动合同签定率不高,有的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存在用工歧视、霸王条款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稳定,以国家为代表的行政权乃至整个国家公权对劳动关系的介入就成为劳动立法产生和存在的最本质的意义,通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来监督检察劳动法律的实施状况,以保证劳动法律的最终实现。加强劳动行政的管理和监察,是保障劳权实现、减少劳动争议发生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保障现有劳动法律体系发挥作用的有效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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