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水平;
(2)技术潜力
(3)新技术前景预测
(4)替代技术的预测;
(5)专利动向;
(6)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
据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解释,“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根据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科委的解释,技术信息中包括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中也包含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的解释,技术信息中还应包括非专利技术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
“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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