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又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公众知悉的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以及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工艺流程以及材料配方等技术资料,也包括专家、技术人员、工人掌握的不成文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在实践中,对于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分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方法,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权利,由此取得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是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获得的收益由各方共享。约定归委托方的,除了应向开发方支付经费报酬的,还应支付一定的技术价款。2、合作开发合同,如果约定研究开放成果归一方所有时,该当事人可约定将由此获得的收益适当补偿其他各方当事人;如果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秘密的,须各方协商一致,由此取得的收益由各方合理分享。3、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必须在向委托方交付该技术秘密后,方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如果涉及技术成果的保密问题,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使用范围。即使合同终止后,也不影响保密约定的效力,但在约定保密事项已经由第三人公开的情形则除外。
三、技术合同必须有哪些内容1、职务技术成果:(1)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非职务技术成果:(1)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2)个人有署名权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3、委托和合作的技术成果归属:(1)基于委托开发:除合同有规定外,发明创造权和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但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对取得的专利有无偿使用权;委托开发研究人不得在将成果交付给委托人之前转让给第三人。(2)基于合作开发:除合同有规定外,发明创造权和专利申请权属于当事人共有;共有人中有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人不得申请专利,如果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人可以申请专利,但放弃者有无偿使用权。4、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5、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6、风险分担: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7、当事人自始无能力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8、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9、责任承担:(1)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2)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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