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中技术秘密的范围有上限吗
时间:2023-02-27 06:10:06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技术服务合同里技术保密陪款没有上限

技术合同的分类:

技术合同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1、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对于普通劳动者因其可能有意或无意获悉单位商业秘密,所以均应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主要通过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的形式实现。而对于本单位中处于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劳动者,需要专门签定书面的保密协议,以显示保密的重要性。单位可以要求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才协助第三人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一般仅限于本单位的劳动者,对非本单位劳动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虽然无权以合同形式为其设置保密义务,但可依据侵权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

2、明确保密期限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当然属于保密期。这里的保密期限主要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商业秘密也存在过期、被公开、被淘汰等原因,所以这个期限不是越长越好,根据本单位技术更新速度适宜即可。

3、明确保密事项

保密协议的事项因各自单位的不同而有不同,即便同一单位,也因其处于不同阶段而有所差异,所以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保密事项予以明确。

4、明确违约行为和责任

对于发生违反保密协议的争议时,最关键的还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明确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可以有助于违约时,法院或仲裁的判断;也有助于一方预见违约行为,减少违约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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