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能如此轻易地作出判断,因为在这其中还需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关键证据。犯罪行为的确立与否,通常需要依据案件调查过程中所收集获取到的充分而确实的证据来进行判定,仅凭被告人的口供是远远不够的。在此基础上,若能进一步取得诸如DNA样本、被害人抗拒犯罪的客观证据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嫌疑人强迫实施犯罪的相关物品或者鉴定结论等实质性证据,那么便能够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更加准确与有力的判断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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