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法官的锲而不舍,案件最终得以解决。2012年2月,晏来到太原市某公司打工。工作过程中,造成右脚踝骨骨折。关于工伤赔偿,晏和某公司法人代表钱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之后,某公司也停业了。
晏被鉴定为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晏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然而,仲裁部门每次组织双方协商时,钱从不到场。在钱没有在场的情况下,仲裁部门缺席裁定,某公司应赔付晏陪护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近25万元。裁定生效后,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
今年年初,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调查的情况很不理想,该公司已名存实亡,所有厂房都是租来的。公司除法人代表钱外,还有两名股东,但3人都是浙江人,都已离开太原。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鉴于公司的现状,即便是强制执行,法院也无从下手。
调查显示,某公司2010年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验资报告显示,3名股东当年向开户行缴存了入股资金。但是,开户银行却表示,某公司从未在该行开户缴存股金。显然,公司验资报告中的银行账户存单可能系伪造。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股东出现注册资金不实的,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官依法追加钱、王、张3人为被执行人。在法院冻结了3人的银行账户,钱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协商赔偿。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钱以个人财产赔偿晏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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