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一、对监护人的确有争议的应当如何指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在哪里可以撤销不合格的父母的监护权?
下列组织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1、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3、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监护权。《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什么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被监护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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