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如欲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即为违反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情形被视为违约行径。在此情况下,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对违约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原租赁协议、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恢复原状或赔偿由此给出租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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