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为: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
笔者支持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剥夺法人合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上都是有失偏颇的。
(一)从法人精神利益及损害客观存在的角度看。精神损害作为物质损害的对应词,不仅包括精神痛苦,还包括精神利益减损的内容,两者都是无形损害。法人虽无感受精神痛苦的能力,但法人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侵害法人人格权亦会导致精神利益的减损,具体表现为名誉丧失、信用降低等。
(二)从平衡法人责任的角度看。不能因为法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强于自然人,就降低对其正当权利的保护。法人面临越来越多的来自其他法人及自然人侵权行为的挑战,是否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请求权成为保障法人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
(三)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来看。金钱赔偿精神损害非但不会减损人格价值和产生其他负面作用,反而可以提高对精神利益的保护力度。基于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目前,不少国家已承认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从现实意义来看。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轻者使法人丧失正常的社会评价,影响法人机关和内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重者使法人自下而上环境恶化,甚至导致其存续危机。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法人面临的不仅仅是竞争带来的物质损害,而且面临着竞争带来的精神损害。因此,为促进法人制度发展,从而使各类法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有必要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文8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