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及时与员工缔结合同的企业,将会承担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严重后果,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已经通过事实行为与员工达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企业单方面擅自对新近入职的员工设定所谓的进厂协议,将其定义为"学徒工",以此名义强制要求员工缴纳押金以及进行培训费用的缴纳,同时又拒绝与员工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针对这一现象,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学徒工"仅仅是企业的一种自我定位,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若企业存在此类违法行为,则应按照相关法规,向这些"学徒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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