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2。市、县国土部门编制地方土地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土地征用审查与批复;
4。被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发布地方土地征收计划。被征收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
6。被征地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执行情况;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它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3。必须保护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和被征收农民的生活。
一般来说,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举行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根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征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条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如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征地区举行听证,并报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3。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如进行听证的,应当附听证笔录。4。听证的组织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的规定执行。目前,全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有三种情况:(1)一些省市规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办法,如浙江省、南京市;
(2)部分省市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所属条例实施了《条例》,如河北省;
(3)部分省市参考了《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如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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