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发生破产重整之后,相应的债务处理过程颇为繁复。
总的而言,这些情况将依据现有的法规以及经过批准的破产业重生方案来予以明确规定。
关于购房者是否具备优先权这个问题,则要视实际情形而定。
假设购买者购买的房产用于自住用途并且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的房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是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的。
此举旨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居住权益,以期达到稳定民心、安定社会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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