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不论是一审法院审理还是二审法院审理,都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需要在三个月内审结,因此会在发回后的三个月内开庭审理。
一般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般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1、发回重审的情形如下:
(1)原来判决中认定的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
(2)原来的判决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案件的正确判决有影响;
(3)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没有做出处理、判决的;
(4)二审法院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的话,也可以发回重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发回重审民事庭审流程是什么
1、法院受理重审案件,但负责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是原审判的人员,要另外重新组织合议庭;
2、法院对重审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解决的,法院就会开庭审理;
3、法院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出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4、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会有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双方进行辩论、向案件当事人发问等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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