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过程中,若出现某些情况导致审判活动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继续进行,审判人员将暂停审判活动,直到相关问题得到解决,然后再恢复审判。刑事案件中止审理后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由法庭自己恢复,也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案件文号仍用原来的案号。
在审判过程中,若出现某些情况导致审判活动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继续进行,审判人员将暂停审判活动,直到相关问题得到解决,然后再恢复审判。刑事案件中止审理后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由法庭自己恢复,也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案件文号仍用原来的案号。
【恢复审理】中止事由消失,案件文号不变
3. 【恢复审理】中止事由消失,案件文号不变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或法院工作人员可能会提出恢复审理的申请。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恢复审理时,应当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但案件文号不发生变更。
因此,当事人或法院工作人员在遇到中止审理的情况时,应当仔细阅读法律规定,了解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的申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法院在恢复审理时,也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确保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或法院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恢复审理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案件文号不发生变更。因此,当事人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的申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法院在恢复审理时,也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确保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九十六、将第二百零六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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