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中止诉讼案件的中止时间是得等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才能恢复审理,故它的时间是不好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二)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三)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四)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五)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一、鉴定为没有受审能力怎么办
对无受审能力的被告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给予治疗和监护,并定期对其受审能力进行复查,待其病情好转,恢复受审能力后,继续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对于永久无受审能力的情况,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对那些被告人确实不可能恢复受审能力的案件,由于已不可能继续审理,应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终结诉讼。对于那些虽有恢复受审能力的可能,但事实上长期处于无受审能力状态而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也应该裁定终止审理。因为此类案件也存在着时过境迁,再拿来审判,可能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都不太好的问题。更主要的原因是无法预知其何时能恢复受审能力,无限期地延迟审判,只能使案件成为久拖不决的积案、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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