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二次审判过程中,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进行公开审理。
然而,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方、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对最初判罚的事实与证据表示质疑并可能会对最后判决造成潜在影响的上诉案件,那么第二审法院应秉持公正立场,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合议庭并举行公开审理;
其次,若被告人被判定有罪且将面临死刑处罚,那么其所涉及到的上诉案件也需要第二审法庭进行公开审理;
此外,当检察机关对某起案件发表了抗诉意见之后,同样需要第二审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当场宣布,并且进行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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