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不属于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下列三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关系只在合同有效期内存续,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德特点是,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合同终止日期,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当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完成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条件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亦不能终止,必须顺延至这些情形消失。这三种情形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并未强调患职业病,也未强调因工负伤,因此只要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引用这一条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女员工仅指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如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则不能引用该条款。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列举型法律条文经常使用的一种表达方法,目的是涵盖所有的情况,以免遗漏。在现阶段,这一条文暂时没有具体内容。
三、劳动合同期限有几种期限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短期化,企业的短期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短期化行为,使劳动者对企业没有归属感,缺乏信任,造成企业人才队伍不稳定,有培养一个,跳槽一个的现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留住人才,增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信,增强员工的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给了企业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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