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购房者可依法向开发企业提出退房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若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且逾期时间已超过预定期间;所提供的房屋品质无法满足购房合同中对质量标准的约定;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之间的差值超出了法定的3%范围内;开发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更改原有的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开发企业未能如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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