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规定的可供退房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种:
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履行交房义务,进而其行为构成了对该项义务的根本性违约——这意味着开发商在延期后所能提供的交房日期已经超出了原定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其次,倘若开发商在合同签订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不齐备而导致该份合同整体效力受到质疑并最终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当开发商未经购房者的明确同意便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
此外,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绝对值超过了3%;
最后,如果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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