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特点: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和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这是紧急避险的前提;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刑法建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造成的社会危害;
3、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使合法利用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别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方,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方,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
5、避险只能在必要时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
6、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制。
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缘故,因此可免责。关于紧急避险合法的免责事由,如下:
1、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从客观上看,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从总体上说,它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全文7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