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要:
在本契约中,应具体指明硬体设备的维护地点。厂商若在一般办公时间内接获客户维修通知,市区应以十二个工作小时,郊区以不超过二四个工作小时为限,前往维护地点维修。实务上双方可共同订定厂商自接获客户通知至前往维修之确实时间,若客户要求之服务时间係一般办公时间以外时,厂商得酌收加班服务费。在维修过程中,如须更换零件,厂商须以更新型式或同品质零件更换,但消秏品或不当使用之零件损坏,厂商得酌收工本费。至客户资料备份储存及键入,由客户自行负责。
维护範围以硬体设备正常使用下损坏为限,天灾或人为故意破坏,不在维护範围之内。
任何一方有破产、和解、解散、重整、停止营业或被任何金融机构列为拒绝往来户之情形时,他方可以终止本契约,若客户在此种情况下终止本契约时,厂商于收到客户书面终止日起叁十日内,应按比例无息返还已收之维护费用予客户,但因客户需要,所準备之特定料、零件费用,不在此限。
ˍˍˍˍˍˍˍˍ甲
立契约人(以下简称方)
ˍˍˍˍˍˍˍˍ乙
,兹因双方同意,订定下列条款由甲方委乙方维护第一条所列之物。
维护标的:1.双方同意依附件一所示之维护契约报价单为準。
2.甲方应为本维护标的之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书面授权之人。
3.本维护标的,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改装,否则乙方得不覆行本契约维护义务。
维护费用:甲方同意给付乙方依本合约约定之总维护费用
新台币元整(已含加值型营业税)
叁、付款方式:甲方应于签约之日起日内(不得长于叁十日),以现金或即期给付乙方前条所列之维护费用。
维护方式:
1.维护地点:
2.乙方同3.意于一般办公时间内接获甲方修护通知时起市区个工作小时(不4.得超过十二小时),5.郊区个工作小时(不6.得超过二十四工作小时)派工程师至前项维护地点维修。
7.双方同8.意,9.前项所谓一般办公时间为: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时叁十分至下午五时叁十分。
(2)星期六上午八时叁十分至十二时。
(3)国定假日及弹性假期日除外。
10.如甲方要角伶服11.务时间係一办公时间外者,12.乙方得酌收加成加班服13.务费。
14.在修护过程中如必须更换零件者,15.乙方同16.意免费以更新型式或同17.品质的零件更换之,而18.换下之零件归乙方所有,19.但消秏品如色带、报表纸、字盘、磁片、光笔、针、针头等之损20.坏,21.或因甲方不22.当使用所致之零件损23.坏,24.乙方得向甲方另外酌收工本费。
25.本条第一项所列之维护地点改变时,26.甲方应通知乙方,27.乙方得应通知乙方,28.乙方得视变更地点之远近酌收因此而29.增加之费用。
30.定期保养:乙方同31.意依本合约约定,32.每个月对33.本约维护标的为壹次保养工作(保食项目为清洁、润滑、调整)。
34.俞方之资料备份储存及资料的键入由甲方自行负责。
维护範围:
35.双方同36.意维护範围37.係以本维护标的在甲方正常使用下所致之损38.害为限,39.如维护标的之损40.毁係天灾(水灾、火灾、地震41.、雷击等)为之故意破坏(如敲打、破裂、重击等)人为疏忽或其他非正常使用所致者,42.不43.包括在内。
44.双方同45.意,46.乙方之修养服47.务加超出维护围48.时,49.乙方得向甲方酌收服50.务费用。
契约期间:本契约自双方签署后生效,自民国年月日起至民国年月日止有效期限年。
契约之解除或终止:
51.任何一方违反或不52.覆行本契约之任何约定,53.他方得终止本契约。
54.任何一方有破产、和解、解散、重整、停止营业或被任何金融机构列为绝往来户之情形时,55.他方得终止本契约。
56.除有前二项情形外,57.非经双方书面同58.意,59.任何一方不60.得任意解除或终止本契约。
61.如甲方因依本条第二项约定终止本合约时,62.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终止日起叁十日内按比例无息返还已收之维护费用予甲方。稚乙方因甲方需要,63.所购置之特定材,64.零件费用,65.不66.在此限。如乙方因依该条项约定终止本契约者,67.就已收之维护费用,68.乙方不69.负责返还之责。
70.任何一方依本条第二项约定终止本契约时,71.不72.赔偿对73.方一切74.营业上之损75.害(如预期利润、投资等损76.失)。
契约之修改:
77.本契约非经双方书面同78.意不79.得任意修改,80.修改应以书面为之。
81.如乙方权宜给甲方任何优惠,82.并不83.视为修改或变更塬契约有关条款,84.如乙方未行使本契约上对85.甲方之某项权利,86.并不87.视为乙方放弃该项权利或影响其他权利。
移转之限制:任何一方非经他方同意,不得将本契约移转或让与第叁人。
诉讼管辖:双方间凡关于本合约而引起之疑义争执或纠纷,双方同意以依诚信塬则解决之,如有诉讼之必要时,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辖法院。
税捐之负担:因本契约而发生之一切税捐,除加值型营业税由甲方负担外,其余由双方依法各自负担。
立契约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中华民国年月日
(本範例转载自: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电脑技能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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