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厦农[2008]74号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
为促进我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管和有效追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厦门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方案
为促进我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管和有效追溯,有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l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07]第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是推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提升兽医工作水平的重大举措,它以新型的动物标识为载体,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通过标识编码、标识佩戴、身份识别、信息录入与传输、数据查询与分析,实现对动物及其产品从养殖基地到屠宰检疫,进而到消费市场的全程安全溯源监管,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一、工作目标
在全面开展猪、牛、羊动物标识佩戴工作的基础上,于2008年10月底之前完成同安、集美、翔安区的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争取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现如下目标:
1、二维码标识佩戴率100%;
2、免疫信息上传率100%;
3、屠宰检疫专用设备出证率100%;
4、屠宰场标识注销率100%。
二、建设内容
(一)试点单位
1、同安区莲花镇沃溪村养殖户
2、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养殖户
3、翔安区马巷镇朱坑村养殖户
4、海沧亿香生猪定点屠宰场
5、银祥生猪定点屠宰场
(二)主要建设内容
1、建设市级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数据库。由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承担数据库的建设,主要用于存储厦门地区畜禽动物标识及编码、养殖档案、系谱档案、防疫档案、检疫证章、移动监督、产品标识和追溯管理等数据信息,保证厦门地区数据信息传输安全、快速、便捷,与中央数据库保持同步数据更新,并可主动扩展数据信息。
2、采购溯源设备。由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资金预算和实际需要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包括移动智能识读器、电子证明打印机(检疫出证)、IC卡(电子档案)、电脑等,满足追溯信息的顺利采集与传输对基础设备的要求。
3、采购二维码耳标。各区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络上报具体数量,经市级动物防疫机构审核后,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
(三)主要追溯环节
追溯环节包括养殖场(户)防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三个环节,主要做好动物标识、免疫、检疫和屠宰等信息的录入,利用移动智能识读器将有关信息存入IC卡或出具电子产地检疫证明,并通过网络上传到数据库。
三、实施进度和任务安排
2008年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主要任务如下:
(一)筹备阶段
1、时间:2008年5月20日至2008年6月30日
2、设备采购和配发。市动物防疫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溯源设备的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工作,区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配发工作。第一批设备80套,于6月底前完成配发工作,主要用于各试点单位使用;第二批设备195套,于10月底前完成配发工作。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与保管。
3、人员培训。
(1)邀请农业部、省有关专家授课,参加人员包括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2)由市级动物防疫机构组织培训,参加人员为区、镇两级动物防疫工作人员;
(3)各区分别对村级防检员、养殖场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印发《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项目知识手册》等。
4、基础信息网络化管理。市级动物防疫机构通过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数据库负责全市相关数据管理,各区通过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网站具体负责辖区基础信息上报、管理工作,指导规模养殖场监测点的信息报送工作。
(二)试点阶段
1、时间: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2、建立工作制度。(1)建立动物防疫环节工作制度,包括基础信息维护、标识管理、标识佩戴、疫苗注射、防疫信息输入等;(2)建立动物检疫监督环节工作制度,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产品监督等;(3)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和联络员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防疫环节试用。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指导镇、村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做好防疫环节工作。(1)在首次免疫口蹄疫疫苗时对牲畜佩戴二维码标识;(2)指导规模养殖场做好口蹄疫等国家强制免疫疫病的免疫信息输入;(3)实现标识签收、发放、佩戴等信息网络化管理。
4、检疫环节试用。市、区、镇各级动物防疫机构组织做好试点单位检疫环节试用工作。(1)对本市饲养的牲畜出栏进行产地检疫,通过扫描动物标识的二维码查询疫苗免疫记录,对检疫合格者出具机打检疫证明,并通过无线网络将数据上传;(2)屠宰检疫环节进行产地检疫证明的查验,并出具产品检疫证明;(3)检疫人员及时对使用过的动物标识进行回收和注销。
5、强化监督管理。(1)监督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2)监督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建立工作档案,督促做好每月相关资料的统计及报送工作;(3)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总结推广阶段
1、2008年11月15日之前,完成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结。
2、2008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全市推广准备工作。
3、2012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全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
四、保障措施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工作程序严谨,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按照计划有条不紊地推进。
(一)组织保障。各区要建立相应组织管理机构,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经费保障。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所需资金均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三)队伍保障。各区动物防疫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疫病可追溯工作,始终保持人员稳定。对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并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四)宣传保障。加强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畜产品经营户等相关组织及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各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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