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
时间:2023-03-31 17:42:39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失业保险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后与失业保险制度诸方面的关系,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组织联系方面的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立法和制度范围内所享有的权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失业保险机构所记载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档案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持有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失业证或失业保险手册等。通常所说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就是指职工从甲地转移到乙地之后,过去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和缴费年限继续有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继续保留。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有如下要求: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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