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提供小相应的担保。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审理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均涉及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我们必须厘清这些规定间的关系如何,在审理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件中能否适用、如何适用。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适用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滥用权利的股东与公司或滥用权利的股东与其他被损害股东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无效问题。所以,不能依据该条规定得出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结论。如果原告认为其利益因其他股东滥用权利而受到损害,应起诉滥用权利的股东,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是否滥用权利,与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无效并无直接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无效的标准仅限于决议内容本身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只有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本身违法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否则,即使存在股东滥用权利问题,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能认定决议无效,不能仅用前者的存在就推定后者的成立。
2.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适用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关联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问题,其责任主体是关联人而非公司,所以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与否无关,不能适用于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件的审理。
有人认为,一些案件的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虽未涉及关联交易,但董事会在执行决议时进行了关联交易,损害了异议股东的利益,所以应认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此种观点混淆了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与董事会行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以董事会的不当行为作为认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异议股东认为董事会在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时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存在关联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问题,可以起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关联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这里的决议无效情形是指决议内容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董事会在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过程中存在无效行为的情况。在此需注意的是,法院不应干预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判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是否无效的标准仅限于其合法与否,并不涉及商业判断。对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决定范围内的商业判断事项,应由多数股东决议,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应由股东依据章程自行判断,这不是滥用权利行为。法院不能代公司和股东进行商业判断,法官应尊重公司、股东依法作出的选择,尊重其意思自治和民事行为自由。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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