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1994年以前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其退休待遇时,按其退休时的本人档案工资加上退养当年至1994年底历年当地养老金自然调整规定个人月增加金额,作为本人按原办法计发退休待遇的档案工资;具体待遇计发按豫政[1998]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属于1994年以后企业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待遇计发办法仍按豫政[1998]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省直统筹行业单位中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另行规定。
参见:关于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怎样计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1]10号)
发布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执行日期:20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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