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退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拖欠的养老金,或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前形成的拖欠,以及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负责补发。企业补发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
2、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暂时无力缴纳的企业,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对于关闭破产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3、企业军转干部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年龄偏大、再就业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由企业和军转干部双方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企业军转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省辖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5、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军转干部,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后,对生活仍有困难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参见: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人[2002]76号)
发布日期:2002年5月1日
执行日期:20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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