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有: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清算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接管破产企业。
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4、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5、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6、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7、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8、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9、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0、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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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该包括清算组组成情况;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
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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