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转移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但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如身份证明、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一、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审查要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要件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转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要件记载是否一致;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否有查封和抵押;
4、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义务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5、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6、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判决、裁决转移不动产的,是否已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7、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是否已提交继承公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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