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由于工伤而需要提前退休的情况并无明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因公负伤且被评定为一至四级残疾程度者,须维持原有的劳动工作关系,同时退出生产岗位,按照固定标准逐月领取伤残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退休手续。
然而,如果劳动者经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细致评估和准确诊断,确认为患有无法承受任何工作压力及体力劳动等严重病症,其劳动能力已经完全丧失,那么在此基础上,他或她在符合所有其他必备条件的前提下,是有可能被批准提前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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