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在建筑工程工地,一堤到监督先生,通常是指建筑事务所所员受该所所长之命被派遣到工地按照承包合同书督促承包施工的人。这种“工程监理人员”是受建设单位选任出席现场确认工程的。如果示未能按设计文件施工时,立即提请承包者注意,不听从劝告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筑士法第18条之3)。接受此报告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承包合同要求承包者修整(当工程监理人员兼任建设单位代理人时,可不报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要求修整)。
在建筑士法中还规定,工程完工监理结束,应以书面形式将结果报告给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高士法第20条之2)。假如,在工程的确认中存在问题时,工程的完成本身始终都是承包者的责任,工程监理人员仅对它的判断负有责任。因此,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在充分理解设计文件、确认工程的基础上,认真慎重、细微地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有效地发挥专长完成任务避免对其做出错误判断。同时,设计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显然是确认工程的依据,但还必须按实际资料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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