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实施方案,房屋拆迁补偿由政府部门负责支付时,企业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从开发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时,虽然已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政府,但开发企业弥补了企业额外发生的搬迁或拆迁费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税增值税。然而,拆迁过程中处置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处置固定资产和存货所得属于增值税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城市实施方案,若房屋拆迁补偿由政府部门负责支付,则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由于企业在取得补偿前已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政府,企业从开发企业取得拆迁补偿,而不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支付补偿的开发企业,但只是因为开发企业弥补了企业额外发生的搬迁或拆迁费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税增值税。但拆迁过程中处置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处置固定资产和存货所得属于增值税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拆迁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拆迁土地属于不动产的转移行为,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来说,纳税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企业拆迁土地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拆迁土地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的转移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拆迁土地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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