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过户是否受限购政策影响
时间:2024-08-19 01:02:45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此过程不受房屋限购政策所限制。

由于夫妻过户采用的并非买卖流程,同时亦无需进行网络签约操作。

只需将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户籍簿以及婚姻关系证明资料整理齐全,前往当地建设委员会的过户服务大厅,凭相关证明文件领取过户号码,按照顺序排队等候办理更名手续。

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涉及任何税费的支付,仅需支付相关的工本费用。

关于离婚后房产过户手续的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首先,若您选择通过签署离婚协议来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请务必先至公证部门签订相应的离婚协议书并办理析产公证手续;

然而,如果已经取得了由法院裁决的离婚判决书,便无须再办理公证手续。

其次,待所有过户所需资料完备之后,可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的图纸绘制工作;

再次,在完成以上两个步骤之后,您需要向房管局提交免征契税的申请;

接着,请配合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登记费用;

最后,您将会收到新的载明了您为权属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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