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试用期的女职工怀孕,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其他。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来支付赔偿金。
女白领试用期怀孕遭辞退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应聘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前台行政的吴小姐,有了身孕却被单位指认学历造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予以解聘。日前,静安法院判决公司恢复与吴小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现年26岁的吴小姐曾在上海某学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业余学习,毕业后与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前台行政,试用期为6个月。吴小姐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学历与简历叙述的行政管理专业大专毕业生不符,且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遂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此事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恢复与吴小姐的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因由女职工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女职工构成严重违纪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认为吴小姐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吴小姐确实毕业于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她在网络上填写信息时因模块设置所限,无法填写该专业的名称,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公司直至判决前,始终没有提供吴小姐试用期内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公司在吴小姐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在无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吴小姐的劳动关系,直至上述三期消失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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