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改革加速推进。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改发交通补贴的改革途径已成定局。随着公车改革“以补促改”全面推开,因补贴带来的纳税问题进入关注视野。发下来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扣除标准如何,直接影响公务人员切身利益。
一、补贴需缴税已明确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通知明确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次公车改革明确规定,公车改革补贴并非福利性补贴。补贴应该列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补贴计入其中,对计征能否产生影响,影不影响计征个税税率,怎么征收等一系列问题,将待税务机关出台新文件加以说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无配套的、明确的、完整的、统一的公务交通补贴税收政策规定。
二、各地执行政策不相同
部分省市先后出台的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较大。
据实扣除类:河南、陕西、山西三省分别通过三个不同文件(豫财税政〔2015〕82号),(陕财税〔2015〕10号)、(晋政办发〔2015〕121号),明确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标准扣除类:内蒙古自治区在2016年发文(内财税〔2016〕376号),规定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比例扣除类:河北省发布的冀地税〔2009〕46号文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额扣除类: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明确不同级别扣除限额,并规定,超出部分记入个税。标准是:(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辽宁省辽地税发〔2009〕76号文明确,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函〔2006〕123号文规定,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据实扣除是花多少扣多少,提供相关凭证给予扣除;标准扣除操作相对简单,一套标准划线分割,直接税前扣除;比例扣除类似于标准扣住操作简单,但力度上不如标准扣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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