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意外伤害,师傅及分包商应赔偿
时间:2023-05-07 21:30:18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粉刷外墙致人身伤害赔偿案。原告吴某因医疗费和误工费获得赔偿近3万元。其中,徐师傅支付了2万多元,分包商陈某支付了7000多元。

廖某打算在临川区彭田镇南木村建一栋三层楼的楼房,让没有职业资格的陈某给他盖房子。这栋楼主体工程完工后,陈某将外墙的粉刷和修补工程分包给徐某,徐某雇佣了17岁的吴某和另外两人一起工作。吴和徐是徒弟。在吴师傅学徒的第二天,徐师傅带领吴师傅等人粉刷外墙。使用的起重工具是分包商Chen提供的葫芦架。葫芦架下的站牌是徐某、吴某等人绑的。上午9点多,徐某向吴某口述了葫芦架的操作要点,并让他单独操作了一个葫芦架。当吴某站在三楼平台上的葫芦架上,将葫芦架放下时,葫芦架摇晃了一会儿,然后直接倒地,导致吴某第二次腰椎爆裂性骨折伴不完全瘫痪。住院24天后,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

房主廖某、分包商陈某、徐师傅先后支付吴某7000元医疗费后,拒绝再次赔偿吴某,于是吴某起诉他们。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农村低层自住房屋的承包人需要具备相应资质。业主廖某要求无资质的陈某在不违反相应法律的情况下为其盖房子,原告吴某的伤害与廖某无关,故廖某不承担责任。徐某作为原告吴某的雇主和师傅,有义务传授原告的工作技能。但被告徐某仅在原告吴某当学徒的第二天口述了原告的葫芦架操作要领,并让原告吴某单独操作葫芦架。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被告人陈某作为分包商,未履行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30%的责任。原告吴某在没有完全掌握葫芦架操作要领的情况下独自操作。他在事故发生时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10%的责任。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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