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近日出台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全文见四版),新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大运营范围,同时,降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准入门槛,将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由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发改委了解到,这一重新修订后的规定,将以更具吸引力的政策引导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源的聚集。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量占比1%纳税额超1/5
目前,在北京设立的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121家,多数为世界500强企业。经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1家。落户北京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主要集中在电子、通讯、机械领域,主要来自日本、美国和欧盟。
据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统计,目前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1%,销售收入约占23%,净利润占32%,纳税额占22%;上缴地方主要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约占同口径全市税收比重的4%。
北京市早在1999年就在全国率先颁布了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规定,从税收优惠、外汇管理、市场准入、人力资源、外商在京工作与生活等方面给予地区总部以优惠和便利。
然而,随着首都经济深入发展,原规定出台较早,有些政策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北京市发改委表示,有些政策随着国家涉外政策调整已成为通行政策,有些政策规定已经失效,还有的在灵活性、便利性等方面缺乏力度,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加大对地区总部资源的吸引力,2008年下半年,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出入境管理、工商、人事劳动保障、外汇管理、银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事、法制办等部门和有关区政府,通过与跨国公司代表、专家等多次沟通、实地调研,历时近9个月完成了此次修订。
增加政府资助奖励条款
新规定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政府资助与奖励政策,既体现了对地区总部的鼓励,也体现了对地区总部人员的鼓励。对于地区总部的鼓励政策,既有开办资助,也有租房补助,同时还有自建或购房补助,涉及到跨国公司总部运营的各个环节。对于地区总部人员的鼓励政策,新规定也有创新。比如对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另外在地区总部连续两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将按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给予奖励。
新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大运营范围,增加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外包等经营管理活动。业务范围的扩大提升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功能,有利于发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综合服务职能。可以带动北京金融、保险、贸易、会计、法律、信息等现代服务业企业迅速发展,提升高端知识型服务业的比重。
新规定还修改了提供便利的政策条款,主要包括:提高跨国公司职员出入境便利程度;方便跨国公司人才引进;对地区总部的外汇及资金管理、通关、保税等方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进一步放宽等。
具体实施细则6月出台
对于新迁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金补助额度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房补助,朝阳区将先期试点。试点内容将在随后配套的实施办法中公布,实施细则6月份就可出台。
此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补助与奖励政策、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政策等具体内容,实施细则也将一并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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