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方在接纳此不动产物或动产物项之际,应具备善意的态度;同时需以合理且公正的价格进行转让;并且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物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如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全部完成登记手续;无需办理登记手续者,亦已实际交付至接收方手中。若接收方按照上述条款所述条件,成功获得了不动产物或动产物项的所有权,那么原所有人则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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