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必须备齐的材料
时间:2023-07-01 20:14:00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张身份证原件和一份身份证复印件。结婚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一份、副本一份、财产证明原件;如双方一人不能到场,必须在公平会办公室公证前写明委托书。户籍和复印件为一份。买受人要求的材料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如果你是单身,需要到市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房地产交易协议、房地产分割协议等。

房产过户需要带什么材料

房产过户需要带的材料如下。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互换、赠与合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分割、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以及其他的必要材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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