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亮点如下:
亮点一:行政机关实施涉企行政行为要遵循从轻原则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中指出: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能够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些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涉企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
亮点二:简化涉企收费、检查等程序,减轻企业负担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中指出: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
第十三条第三款中也规定:向企业收费能够统一收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
亮点三:行政机关依法抽样检测需购买所抽取样品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指出: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有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技术标准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抽取的样品依法应当返还的,必须及时返还,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亮点四:规范新闻媒体的涉企报道
针对个别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由于职业道德缺失或经济利益驱动,进行不实报道和虚假报道,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新闻媒体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报道和传播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夸大事实或进行虚假报道,损害企业的权益。
为确保《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的落实,河北省工信厅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宋立功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出台相关的监察制度,查处曝光一些损害企业权益的典型案件。同时,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加快惠企政策的落实,确保《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有效实施,也希望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相关法律规定: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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