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
《实施办法》以《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全面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和统一,同时立足河北省省情,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河北省妇女事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目前的发展实际,着重解决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实施办法》保持了原有体例,分为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虽条文总量没有增减,但对内容作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增加了26条,删除了26条,并对19个条文的表述进行了修改,突出了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具有很强操作性,更显河北特色,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细化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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