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包括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耕地面积在35公顷以下的和其他耕地面积在70公顷以下的,包括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耕地面积在70公顷以下的和其他耕地面积在70公顷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具体管辖范围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实施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批进行,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三)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是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程序。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取消。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为:(一)征用永久性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确不能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外,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其他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征用基本农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二)征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三)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是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居民点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35公顷的。(二)其他征地面积不足70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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