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用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严格的批准权限。这对规范土地征用,切实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5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征地批准权限如下:
1、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是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亩以上合计为2000亩以上。
2、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土地10亩以下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3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亩以下,合计为3亩以上10亩以下。
3、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征地审批权归谁所有
1、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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