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为物权的一种形态,故得丧变更也应受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得支配,惟有如此才能够向公众彰显其权利状态。
抵押权为物权的一种形态,故得丧变更也应受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得支配,惟有如此才能够向公众彰显其权利状态。只是抵押权与一般物权相比,性质为一种纯粹得价值权,其公示方法也不可能完全一样。以权利标的物不发生占有移转为特征的抵押权,不可能采取交付形式,进而,登记变成为唯一的选择。
抵押公示的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表现各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A、登记公示。即由官方或权威的公共机构,将抵押权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以此对抵押权的存在予以表彰。由于登记制度符合现代经济的需要,故逐步成为抵押公示的最主要形式。
B、权利标示方式。这是一种最原始的抵押权公示方法,据说古希腊曾形成过相当完善的的抵押权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何,现已无法进行考究,在古希腊的抵押权制度中。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便是在设置抵押权的土地上对抵押权的存在作出标记。我国自古以来,民间也广泛地流行着这种通过在享有权利的财产上作一定标记的方式对权利进行公开表彰的习惯。但由于这种方式只能在非常小的范围内起到公示的表彰权利的效果,故未成为各国立法中基本的权利公示形式。
C、权利证明文件的转移占有。这种公示方式中,首先由权威的公共机构对特定的权利作成表彰证书,通过权利证书的占有而进行公示。以权利证书转移的担保表现为良种形式:一是抵押证券制度,为了强化抵押权的流动性,设有抵押证券制度,⑤依此制度,抵押权人以持有抵押证券的方式对抵押权进行表彰,抵押证券持有人即被推定为抵押权人的享有者。二是其他财产权证书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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