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可以变更。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力的,对监护权存在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监护人更换撤换有哪些规定
监护人更换、撤换的规定是:
1、监护人的更换指监护人无法承担监护责任时,有关单位或者法院应当要求别人更换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是指法院应当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在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下另行确定监护人。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必须具备的条件: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由人民法院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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