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配是中国国有股票的独特问题。中国股市场成立后,国有企业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这就是股权分配形成的原因。非流通股股东缺乏促进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动力,表现出过多的短期行为,盲目要求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甚至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侵犯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生不同的股权,导致恶性循环资金、市盈率高、股市定位模糊,无法有效符合国际标准。全流通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还可以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积极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对保荐机构有什么要求?
1、保荐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制定改革方案;
(2)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3)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
(4)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
(5)出具保荐意见书;
(6)协助实施改革方案;
(7)协助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8)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2、保荐机构的限制性条件是什么?
保荐机构与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不得成为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3、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同时,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以研究推荐、新闻发布等方式泄露相关事宜。就改革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保荐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进行充分的沟通。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信息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保荐机构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虚假信息。在为保荐对象提供股权分置改革服务期间,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自营或者通过客户资产管理等形式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指引指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违反指引的,证券交易所将给予包括公开谴责、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在内的一系列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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