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这就是要求男女青年在结婚之前进行健康检查的法律依据。当然,我国于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强制婚前检查的规定与硬性要求,但这并不是否定婚前检查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的法律效力要大于“条例”的法律效力,因此社会上流传的“取消婚前检查”的说法是一种误解,是错误的。只不过是不强调硬性检查而已,有人如果自愿检查,那对于男女双方都是一种负责。
一、婚前检查的内容
(一)查询。主要查询本人的健康状况,包括各种急、慢性传染病史,身体各系统的主要疾病史,特别是有无遗传病、精神病等;查询直系亲属的主要病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遗传病史、遗传缺陷、畸形、精神病等;男女双方有无血缘关系、近亲程度如何等。受检查者要诚实坦率,检查者要认真负责,并对检查结果予以保密。
(二)体检。由医生对男女分别进行全面系统的身体检查,包括心、肺、脾、肾等重要器官,主要检查有无器质性疾病,有无传染病,有无先天缺陷、畸形,有无精神、语言、行为失常,发育是否成熟。重要检查生殖器官(女性一般不做阴道内诊,所以不会损伤处女膜)。必要时要做X光、化验等检查。医生通过查询和体格检查对受检者做出是否健康的结论。凡健康可以结婚者,医生应向他们讲解有关的生理卫生常识,包括受孕和避孕的知识,指导他们过好婚后性生活,制定生育计划。对查出有疾病或畸形的人,医生要劝告他进行治疗或手术矫治,待身体康复后再结婚。对有遗传病不能生育健康孩子者,要向其讲清道理。婚前检查可以发现遗传病和遗传缺陷方面的问题,对受检查者可以根据遗传学材料加以分析指导,这是优生的第一步;还可以发现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有利于男女双方及后代的身心健康;对检查发现的某些疾病,可以及时地处理和治疗,避免婚后的麻烦。因此,婚前检查是一项严肃而认真的社会卫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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