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时间:2023-04-03 09:00:29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缔约过失责任本身就是过错责任,有主观要件的要求。而相当因果关系正考虑了人的主观因素,与排除人认识因素的必然因果关系相比,自然更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要求。

一、解除合同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不用承担。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不会产生缔约过失。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不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先合同义务或附随合同没有按约履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导致合同解除的,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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