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后一款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的实际年限和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的法律原则。2支付剩余土地使用权补偿金。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人应当根据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资开发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补偿标准取决于土地使用者的损失。一般来说,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告,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
1;
2。实施城市规划,改造老城区,必须调整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或搬迁,原划拨国有土地停止使用;4;
全文4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